用户名:
密码:
忘记密码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
你的位置:首页 >> 资讯 >> 医药信息 >> 新闻正文
卫生部:胎盘不得买卖

http://www.medicinecn.net/ 加入日期:2005-4-7 10:32:23 

本报讯 (记者魏铭言)针对一些产妇和医疗机构对分娩后胎盘如何处置的疑问,卫生部昨天发出回复: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。

  回复还说,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,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。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,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,按照《传染病防治法》、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,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。

胎盘使用医院的无菌袋盛装。(资料图片)

买到的胎盘仍浸在血水中。(资料图片)

编辑:iami 作者: 来源:新京报
【字体: 关闭
发送给好友

■相关链接
·特药根治前列腺病
·铲除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“毒瘤”
·中西药物止咳各有千秋
·黄金周后,药店促销遭遇“紧箍咒”
·止血药市场平稳之下暗流涌动
·中国医改不存在模式之争 医改方案尚处调研阶段
·医疗器械采购改革 促行业洗牌
·中药贴敷类产品不能按医疗器械注册

■发表评论
共有评论查看评论
姓名:

   新闻搜索
   今日热点
   最新更新

   推荐新闻




   相关文章


·无相关专题


中华医网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:0311-6055901 6055902 6055903   欢迎批评指正
关于我们 | 广告服务 | 联系我们 | 招聘信息 | 网站律师 | 会员注册 | 产品答疑 | 友情链接
Copyright © 2004 - 2006 www.medicinecn.net All Rights Reserved
版权所有 中华医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