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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管处徐永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对卫生系统成立“招标办”的问题,他们正打算和省纠风办联合发文进行制止。
“招标办”进行收费服务的理由是:“招标办”按品种收取管理服务费,低于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,可以减轻企业负担。
然而,记者在采访中发现,多数企业并不“领情”。某公司负责人说:“以安阳市为例,每个中标品种收200元,对品种单一、交易额大的企业来说是好事,对品种丰富、尤其是药品经营企业来说,就成了沉重的负担。”
管理服务费到底是何名目呢?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处副处长路大建明确表示:“我们没有对任何部门批准过这种管理服务费,如果收了,那是违法。对于安阳的问题,我们已经在物价部门内部通知其纠正。”
路大建还向记者介绍,自安阳市药品招标之后,很多地方打电话请求省发改委“开口子”收费,都被拒绝了。
日前,记者在洛阳市“招标办”暗访时发现,或许正是出于上述原因,目前洛阳市正在开展的药品招标,已不再“按品种收取管理服务费”,而是“按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(豫发改价管(2004)2363号)规定的中标品种合同总金额的费率”收取“招标服务费”。
但是,上述文件中只有招标文件费和“代理服务费”、而不是“招标服务费”的相关规定。路大建处长介绍说:“我们的文件规定得非常明确,两种(招标文件费和代理服务费)收费都是针对中介(机构)的,不是中介(机构),不得收费。”
记者同时看到,该办公室收取招标文件费时开具的是“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”,而不是通用的商业发票。在记者的追问下,该办公室工作人员答非所问地说:“这也是正规发票。”
“创新”还是利益寻租
卫生部规财司有关人士告诉记者:“320号文件具有强制性,是必须贯彻执行的。”但是,河南省卫生厅接受记者采访的某办公室主任却似乎不这样认为。
记者问:“‘四位一体’是不是与320号文件的要求相违背?”
那位主任回答:“这就是规范管理与勇于创新的关系。”
记者又问:“那怎么贯彻执行320号文件?”
那位主任又答:“切合实际就执行。”
记者再问:“两者之间的冲突怎么解决?”
那位主任再答:“有冲突以实际为准。”
随后,他又补充说:“我们只管把药价降下来,而不局限于6部委的文件。”他还告诉记者,安阳市卫生局就是通过“四位一体”,再加上创造性的“有标底招药”的办法,实现了“院店同价”———记者在一份文件中看到有关解释———医院的药品价格基本与社会药店的药品价格持平。
根据该省卫生厅纠风办主任常子伟介绍,“有标底招药”的办法已经和“四位一体”统一起来,要求各地市一并执行。
但记者调查发现,这实际上是被夸大了的事实,有以偏概全之嫌。即使根据安阳市卫生局的数字,实现“院店同价”的药品大部分是普药且只有303个,仅占全部中标品种的17%左右。
记者还了解到,由于这种“有标底招药”的标底的确定源于药店的市场销售价格,而药店的用药和医院的用药存在很大差别,因此“有标底招药”的办法还很难说是一种成功的经验。
真正使各方担忧的,还是害怕卫生行政部门在推行“四位一体”中进行利益寻租。<此新闻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|